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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事实抚养公证是如何进行办理的

2021年5月16日  黔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qjqlh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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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除了要求当事人都必须要符合《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进行收养登记或者办理收养公证。这个过程中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了,那么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收养协议。

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二、办理收养公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有哪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为避免出现借收养而进行拐卖儿童的情况,我国法律中对收养儿童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主要就是体现在当事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后面要办理的收养手续或公证上面。至于但是人办理收养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但愿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事实抚养公证是如何进行办理的

事实抚养作为一种非婚生的抚养,为被抚养的儿童当事人解决了生活上的问题和感情上的抚慰。我国对这类事件的办理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下面就事实抚养公证是如何进行办理的,这类事件的办理情况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申请事实抚养公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公证。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包括:

1.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抚养人为单身的,提供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抚养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3.抚养人提供保证抚养事实真实对被抚养人履行保证书。公证机构受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后,须调查核实抚养事实的真伪情况,并将核实记录归档留存。

公证机构对符合抚养事实公证规定的,应出具事实抚养公证书。事实抚养公证参照公证收取公证费,外出调查费依相关规定收取。涉及计划生育相关问题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被抚养人,纳入抚养人本人生育子女数。

已经办理事实抚养公证的,抚养人可为被抚养人提出户籍登记申请。持办理公证手续时提交的证件、抚养公证书、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委会证明等复印材料,到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经审查情况属实的,须单独立户,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事实抚养公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即“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由此可见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是有据可依的。办理此项公证,主要要求当事人提供形成抚养事实的证明材料,具体可参照上述五部委发布的“民发[2008]132号”文件的内容。

相关的抚养人要到自己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抚养事实证明,到被扶养人的户口所在进行登记。相关的公证处根据这一事实进行相应的公证,保障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