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3330180
谭慧娜律师,广州离婚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男子孙建的婚外恋拆散了多年的夫妻,而离婚时,他对价值15万元的房产并不在意,却对记录自己婚外情的日记本情有独钟,执着讨要。6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许肖玲与孙建离婚,位于本市黄河路房屋一套归女方肖玲所有,驳回了孙建要求返还日记的请求。 1992年夏天,年仅20岁的肖玲经人介绍认识了孙建,经过几年交往,1995年两人登记结婚,后于1996年10月生育一个女孩。结婚初期两人感情还挺好,但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孙建单位效益不好,又有了孩子,家庭有些拮据,因一些家务琐事,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执。
2002年底,孙建为改变家庭现状辞去原来工作到某装饰公司打工。由于孙建本身有技术,人又聪明能干,很快得到装饰公司重用,收入也提高很多。对此,肖玲很欣慰,而对丈夫孙建的经常出差和加班,她认为是工作需要也没有在意。
2005年9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肖玲发现孙建藏匿的一本日记,日记里详细记录了孙建与单身女任雪邂逅、相知、相恋的过程,并写了打算与妻子离婚,和任雪结婚的想法。看完日记,肖玲泪流满面,决心找孙建问个究竟。没想到孙建倒很痛快,承认了自己与任雪发生婚外情的事,但他认为是因为肖玲对他太冷淡造成的,并没有丝毫悔过的样子。看到这样情形,肖玲经过一番痛苦思考,认为孙建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长痛不如短痛,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将孙建的婚外情日记作为证据交给法院。
庭审中,孙建同意离婚,也同意肖玲提出的将位于本市黄河路某家属院的房屋一套归她的要求,但是孙建一再坚持法院将他的日记本还给他。孙建认为一来日记涉及他的隐私,二来日记记录了一段他真挚的情感历程,不管以后和任雪怎样,都是美好的回忆,他希望能永远珍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建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肖玲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孙建要求将日记归还本人,因该日记涉及个人隐私并由肖玲递交法院,应由法院作为证据材料附卷保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2016年3月1日将实行,其中明确规定离婚房产归谁,不能单看房产证上的名字,着重看法院的判决,依法院判决为准,提醒您,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最大化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常有这样的一幕:男女二人谈恋爱,共同出资买房,但因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不和分手时,另一方想确权争房产,一直以来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另一方想争房产将遇到困难。司法对于类似问题规定,在不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出资购房协议等证据直接认定另一方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此外,司法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相关疑点解答:
房本登记错误,权利人如何起诉
在国内房价不菲的当下,房屋信息登记错误会给买房人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甚至是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将土地权属、房屋信息登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权利人要先起诉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证书的变更后再向相关利害人主张实体权利,这容易让百姓陷入诉讼的烦恼。
司法解释对如何起诉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房屋归属产生争议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受理。物权法司法解释对诉讼类型的明确规定,不仅方便群众起诉,更是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呼应,可以有效解决公众立案之后审判部门内部的分工问题,从立法技术上保证了公众权利的实现。
出钱买房房本上没有名字怎么办
结婚时男方家庭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即使男方出了婚房钱,一般也会将女方登记在房本上。夫妻恩爱时相安无事,一旦出现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房子就成了大难题。女方可能说房本上有她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子应有女方的一份。
然而,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的一方才是真正的房主,房子并不必然属于名字写在房本上的人。对房屋真实归属有异议的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方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等,一旦发生房屋归属纠纷,能拿出这些证据的一方就有可能成为真实的权利人。
合法取得房屋的未完成房屋登记如何处理
如果一个青年继承了家中一套房产,没来得及登记房子就受到侵害,被人为烧毁了,他该如何处理毕竟房本上没有他的名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物权获得有合法依据,即便尚未完成房屋登记,权利人也可以请求保护其物权。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完善对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物权与债权基本构成了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权,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人格独立的前提,有了独立的人格,公众的创新、创业意识将得到更大程度的激发,经济发展才会更加繁荣,社会也将变得更加有活力、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