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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慧娜律师,广州离婚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初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以丈夫和公公的名义购房,如今与丈夫离婚,陈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她为房屋共有人。昨日,锦江区法院对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作出判决,确认陈丽为该套房屋的共有人,所占份额为前夫夏从文在该房屋中应占份额的一半。
1998年9月11日,陈丽与夏从文登记结婚, 2004年7月2日,两人共同出资,以夏从文及其父夏明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住宅,2005年11月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去年12月30日,陈丽与夏从文离婚。此后陈丽认为,该房屋是她与夏从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以该房屋应是自己、夏从文及夏明共同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以夏从文和夏明的名义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属共同所有。同时,该房屋在夏从文与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丽应享有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一半的份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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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韩某原是夫妻,结婚时,共有一房;离婚后,两人仍各有一半产权。但前夫韩某用虚假资料将前妻陈某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转售他人,收益尽归己有。陈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深圳国土局告上法庭。
日前,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该区内首例因房产共有人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过户产权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判决深圳市国土局的房屋产权转让登记行为违法。
位于盐田区南方明珠花园的一栋房屋,曾是陈某和韩某共同的家。几年前双方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但暂由男方韩某使用并交付陈某租金。离婚后不久,陈某发现该房屋已经在2005年被转售给另一个人王某,但她自己毫不知情。2008年4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国土局告上法庭。她认为,离婚后她从来没有签署过房屋产权转让协议,而国土局在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韩某与他人合伙利用伪造证件转让了自己的房产,要求国土局撤销编号为700004×××3号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要求国土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
深圳市国土局应诉称,根据陈某和韩某的转移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之后韩某与王某之间的房产交易亦合法。
针对国土局依据的陈某将房产转移给韩某的登记申请表,陈某专门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该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她本人书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据,明确规定国土局应依据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进行审查,颁发房产证。但国土局未尽审核义务,致使韩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并假冒陈某签名,将陈某名下房产进行了过户登记。属登记错误。由于涉案房产已经转移,现权利人为王某,韩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不具有可撤销性。
对于陈某要求国土局赔偿31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其前夫韩某是本案转让行为的实际受益人,陈某应当先循其他法律途径向第三人韩某进行追偿,在穷尽法律手段无法追偿的情况下,国土局才承担补充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