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些父母为考虑自身,或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孩子被遗弃,而刚好捡到的人可能会想要直接收养。不过,捡来的孩子是不是可以直接收养,还需要按照相关的收养规定确定。并且,当发现有人遗弃孩子后,发现者需要先找有关部门报案。
按规定,遗弃孩子将会被认定为遗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当捡到被遗弃的孩子后,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确认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发现孩子的人也不能直接收养,因为孩子将会被送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如果还想收养那个孩子的话,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无犯罪行为记录等;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符合以上法定的收养条件后,需要收集整理好以下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5、个人健康检查证明;
6、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是弃婴就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等。
由此,如果有捡来的孩子,一定不要直接收养起来,而是要先找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找确实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再确认自己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的,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收养那个孩子。如果将捡来的孩子直接收养的话,因为不符合收养的法定程序,一旦被查出收养事实,可能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领养孩子通常人们只会想到领养孤儿,不过现在很多领养的孩子并不是孤儿。领养他人孩子往往是双方签订领养协议,但需要注意,协议并不是领养的法定成立条件,需要进行领养登记才可以,同时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要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协议要书面订立,最好办理收养公证,但不能用订立收养协议的方式取代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领养孩子要以登记为准。协议只是双方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形成收养和领养的关系,收养孩子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好一些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1、收养人应该准备材料,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的民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当然并不是说领养协议没有作用,收养他人孩子之前最好双方先经过协议一致,签订收养协议书。然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才能保证领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相关问题不熟悉的话或者由此发生纠纷的,建议可以找个收养小孩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