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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2023年5月25日  黔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qjqlh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很多人选择在结婚之前同居,就是为了能够了解彼此,看看双方的生活是否会有矛盾,于是婚前同居现象越累越普遍,这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但是如果有了配偶了还与其他人同居,那么是否可以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一、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法院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注意事项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双方都是未婚的而同居的,即使未能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为对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古某与邓某于1995年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初,古某与邓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双方父母一致反对。古某与邓某为躲避家人的干涉,到县城租房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用古某打工的收入支付。邓某无工作。1996年8月,古某在打工过程中因事故身亡。古某的父母认为古某在与邓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古某的打工收入购买的。古某与邓某未办理婚姻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邓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大部分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古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全文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颁布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而应当作为古某的个人财产,由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古某与邓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由于双方的父母的干涉,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到县城租房同居。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抱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以,对古某和邓某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分割之后,对古某应得的部分由邓某和古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时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考虑到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度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到不承认主义。同时,解释后于公布实施,所以对实施后的此类型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的规定。


  古某与邓某在1994年颁布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古某因意外死亡。邓某要求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按照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古某与邓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邓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古某以其打工的收入购置的,是古某的个人财产。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邓某在与古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