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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只要有亲笔签名 仍然有效 绝症男子遗嘱指定恋人继承房产有效吗

2020年8月21日  黔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qjqlh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打印遗嘱只要有亲笔签名 仍然有效

  核心内容:打印的房产遗嘱有亲笔签名,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下面,房地产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内容。


  案情: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2002年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绝症男子遗嘱指定恋人继承房产有效吗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7年相识相恋。2011年7月,在双方父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二人在教堂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因刘女士的工作单位可能会有福利分房的机会,而张先生婚前名下已有房屋,为避免影响到刘女士申请福利分房,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如二人期待般和谐美满,但不久后随之而来的噩耗却彻底打破了二人平静的生活。2012年初,张先生被查出患有头部的恶性胶质瘤。2012年3月,在预测自己可能将不久于人世的情况下,张先生约来了自己的三位好朋友,并在他们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了张先生的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和山东省某市。对于自己去世后两套房产的分配,张先生明确表示将通州区的房产出售,从售房款中拿出30万留给自己的母亲和儿子,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山东房产的贷款及自己日后的治疗费用,如仍有剩余则应归刘女士。至于山东的房产,张先生则明确表示留给刘女士。2013年9月22日,张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2014年1月,张先生的母亲徐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并存在诸多疑点,故要求确认张先生所立遗嘱无效。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张先生是在三位好友的见证下自愿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刘女士在其生病期间给予了其尽力的照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本案中男子将房产指定给恋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