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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婚姻下的继承权问题 其他子女对于商品房是否有继承权

2020年8月25日  黔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qjqlh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夕阳婚姻下的继承权问题

  如今,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步伐,独居老人越加普遍。老来有伴是许多老年人渴望的幸福万年生活,许多独居老人都选择再寻一段美妙姻缘来丰富彼此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一种稀罕之事。然而,许多再婚老人的...



  如今,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步伐,独居老人越加普遍。老来有伴是许多老年人渴望的幸福万年生活,许多独居老人都选择再寻一段美妙姻缘来丰富彼此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一种稀罕之事。然而,许多再婚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却逐渐成为家庭矛盾新的焦点。


  今年3月,法院民事审判庭,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一起诉讼两个月的继承纠纷划下一个句号。


  原告徐某是一名七旬老妇,十五年前,徐某与王某再婚。徐某与前夫有3名子女,王某与前妻有4名子女。婚后两人生活平静,一过就是十几年。2013年王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徐某与王某的四个子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双方各执一词,认为对方在王某住院治疗中没有尽心,并且多次争吵,发展到见面就吵的地步。法官用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双方沟通,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让双方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考虑双方毕竟做了十几年的亲戚,对老人遗产的继承要互谅互让,照顾各方面生活情况。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虽然没有完全消除隔阂,但对遗产的分割形成了一致意见。由四子女继承房产,给予徐某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其中明确指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王某晚年相伴的徐某是王某的合法配偶,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王某的子女不能以任何不充分理由剥夺徐某的法定继承权。针对案件中王某子女指出徐某在王某住院期间未尽照料义务,与之发生争吵的情节,在继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徐某真实未尽夫妻之情,可以少分得遗产或部分遗产,在案件处理中考虑家庭和谐,本着互谅互让的方式,案件处理中尽量协调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老年人希望拥有和谐的晚年生活,再婚现象已经较为普遍,当继承人面对再婚财产继承分割时,需要对再婚老人的合法继承权予以更多关注。







其他子女对于商品房是否有继承权

a网友丁先生问:我朋友的弟弟拿父亲给的20万拆迁费又加上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问父亲过世后,其他子女对该房是否有继承权



  a网友丁先生问:我朋友的弟弟拿父亲给的20万拆迁费又加上自己的积蓄30多万买了商品房,房产本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问父亲过世后,其他子女对该房是否有继承权


  答:首先应明确的是: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二儿子的名字,基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公示公信力,房屋的产权只能属于二儿子,并不因购房款一部分由父亲出而当然形成父子共有关系。因此,其他子女对房屋的产权无权要求继承。


  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父亲的20万元拆迁费的性质,分析如下:


  确定拆迁费是否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是前提。拆迁费是对所拆迁房屋的屋主进行的货币补偿,我们应当根据原房屋的产权情况,判断拆迁费是父亲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是父亲的个人财产,根据动产自交付时起权利转移的规定,可以推定为父亲对二儿子的赠与。当然,其他子女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是父亲对二儿子的借款的,则子女们对父亲这笔钱有继承权,那么其他子女构成该债务的共同债权人。


  如果该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对其他共有人在拆迁费中享有的共有份额,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该部分处分无效。其他共有人也可依据自己所享有的份额,要求二儿子偿还相应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