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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0年11月4日  黔江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qjqlhjf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主要是在四个法律及相关意见当中作出了规定。详细的内容,也就是在上文中整理出来的法条,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继承概述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涉外继承与国内法的继承一样,也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嘱份额系由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加以指定的一种继承方式。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则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下面将分别讨论我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上采取分割制,即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对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而《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得更加明白:被继承人住所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即对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从时间上作了限定。

国际条约优先。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继承问题作了规定,那么,在处理与缔约国有关的涉外继承案件时,应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涉外继承方面,我国法律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而不采用一些国家所主张的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被继承人了解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和程序。

三、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关涉外遗嘱继承问题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应从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解释和撤销等分别分析适用各自的冲突规则,并借鉴世界各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实践。

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立遗嘱人的能力问题,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在遇到有关的法律冲突时,各国采用的冲突原则也不是相同的。各国立法在确定立遗嘱人能力的准据法时,一般对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能力和撤销遗嘱的能力采用相同的准据法。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对于立遗嘱人能力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是依此规定,立遗嘱人无遗嘱能力,而依遗嘱行为地法有立遗嘱能力的,应视为有立遗嘱能力。对此我国在实践中也有所应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主张:

其一,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立遗嘱地法。由于遗嘱本身是立遗嘱人的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与其他的法律行为有所不同,所以,一些国家认为遗嘱的方式不能仅仅由立遗嘱地法来决定。但是,如果要求立遗嘱人严格遵守属人法的规定,实际上又会变成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立遗嘱的一种限制,这是不符合一些国家保护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利益的。因此,许多国家主张选择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或行为地法来确定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其二,以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作为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采取这种做法。上述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灵活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的《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影响。

我国对此有这样的规定——遗嘱方式只要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即为有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地法;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见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宽度。